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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业务编号:B11)

业务定义: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涉及业务:

(一)服务器托管;

(二)虚拟主机;

(三)空间租用;

(四)IDC带宽出租、机房出租;

(五)云服务等。

业务范围:

全网是指业务覆盖范围超过1个省的数据中心业务。 地网是指业务覆盖范围为省内的数据中心业务。

受理及颁发机构:全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地网在省通信管理局。

申请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全网1000万元人民币地网100万人民币(认缴);

(三)公司至少有三名员工(需提供社保证明);

(四)公司主体、管理人员、股东近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五)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信业务”相关字样。

所需材料:

(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四)至少三名员工身份证;

(五)三名员工近一个月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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